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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通知

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通知

津政发〔2016〕23号
2016-11-18

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通知

津政发〔2016〕23号

各区、县人民政府,各委、局,各直属单位:

市人民政府决定,自2016年11月23日起,对2件市政府文件予以废止(目录见附件1),对15件市政府文件宣布失效(目录见附件2),现予公布。

2016年11月18日

(此件主动公开)

  • 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.doc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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